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勘界定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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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文
件
中国·四川(宜宾)
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邀请
第二章 比选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审方法
第八 采购合同(草案)- 43 -
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采购人),拟对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项目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比选。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名称: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项目
2.采购人: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3.采购代理机构:无
二、资金情况
招标控制价:242000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元整)。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3〕26号)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四川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25〕87号)要求,现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
主要成果: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勘界定标工作,形成《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报生态环境厅备案,备案个月内规范更新界桩等。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比选邀请在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和筠连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注: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六、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前期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比选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比选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比选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比选文件自行下载。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9月19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比选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9月19日15:00 (北京时间)。
十一、比选地点: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四楼会议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149号
联 系 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0831-3897056/19161603239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比选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采购采取在宜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邀请参加比选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总金额242000元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242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
5 | 报价要求 (实质性要求) | 一轮报价 |
6 | 质量要求、履约验收 (实质性要求) | 质量要求:按照技术规范通过专家审核并报生态环境厅备案。安装标识标牌。 |
7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①供应商报价低于或者等于采购预算85%。②供应商报价低于或者等于采购预算90%且低于或等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当供应商投标报价满足以上两点任意一点,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注: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比选小组现场确定。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和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担承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
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9 | 比选情况公告 | 评审结果在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注: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10 | 比选文件咨询 |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0831-3897056/19161603239 |
11 | 比选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0831-3897056/19161603239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公告栏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0831-3897056/19161603239 地址: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 |
13 | 供应商询问 | 供应商询问由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负责答复。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0831-3897056/19161603239 |
14 | 供应商质疑 | 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质疑均由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受理和答复,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系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0831-3897056/19161603239。 邮政编码:64526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比选文件、比选过程、比选结果的范围。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无 |
17 | 声明承诺提醒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采购代理机构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18 | 备注 | 若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1.1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人。
2.有关定义2.1本次比选的采购人是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比选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比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无。
2.3供应商系指响应比选文件要求,并提交响应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项目采购活动的范围;
3.3按照规定获取了比选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比选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报价相同处理。竞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报价最低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5.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竞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实质性要求)。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竞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5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比选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比选(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除非比选文件特别约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比选文件9.比选文件的构成
9.1 比选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比选的依据,同时也是比选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比选文件用以阐明比选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比选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比选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七)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八)比选内容、比选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九)响应文件格式;
(十)评审方法;
十一)采购合同(模板)。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比选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质性要求)
四、响应文件10.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比选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套和其他响应文件一套。
11.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11.1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2.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3.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比选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方式以比选文件约定为准。
14.响应文件格式14.1 供应商应执行比选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5.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5.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竞标文件为准。
15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竞标文件为准。
15.3最终报价单1份(实质性要求),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最终报价单、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
15.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5.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竞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5.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逐页编目编码。
15.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5.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5.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6.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6.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或报价单。
16.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6.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同时递交本项目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并加盖公章(鲜章),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7.2 本次采购可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18.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18.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比选保证金将按本章相关规定被没收。
18.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18.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19.比选小组构成及中标人确认方式。19.1比选小组由采购人组成。19.2中标人确认方式:竞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报价最低且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六、成交事项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授权比选小组根据报价由低到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20.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1竞标人须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承诺。
21.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2.成交结果22.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2.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2.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3.成交通知书2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24.签订合同24.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2 比选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一部分。
24.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4.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5比选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5.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允许分包。
26.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允许转让。
27.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28.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29.履行合同2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1.资金支付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八、比选纪律要求32.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比选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比选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比选;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32.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33.本比选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比选文件不再做调整。
34.(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35.比选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为必须符合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8.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注:1.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比选。
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中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比选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竞标人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应表 | ||
序号 | 竞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竞标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说明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供应商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
2 | 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 提供承诺函。 |
3 | 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 提供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复印件 |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上资料加盖供应商鲜章。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一、项目名称
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该项目需要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报告编制、专家审查、界碑警示牌更新等工作。
三、商务要求1.工期要求:
一阶段:自合同签订日起40日内完成并提交合格的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成果;
二阶段:筠连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成果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备案后90日内,根据勘界定标成果规范更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
如果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对承包人不作惩罚,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则承包人与采购人协商处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并进场实施。
2.缺陷责任期:不涉及。
3.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
4.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要求、成交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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